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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吕海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吕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法定代表人赵昱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吕海洋。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吕海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西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