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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减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江庆安盗窃罪,江庆安脱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388号罪犯江庆安(曾用名谢续军、谢军),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作出了(2002)文刑初字第88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庆安犯盗窃、脱逃、故意杀人、毁坏他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2007年6月、2009年11月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十二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江庆安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江庆安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江庆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江庆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庆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庆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