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调确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利、王瑞华、赵亚静、赵毅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莱州调确字第222号申请人赵利,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申请人王瑞华,女,194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赵亚静,女,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赵毅,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利、王瑞华、赵亚静、赵毅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利、王瑞华、赵亚静、赵毅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4年10月2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赵家财(曾用名赵家才)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大原镇政字第0216-023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4160230号】,由甲方赵利继承,归甲方赵利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