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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五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凤灵与梁福库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灵,梁福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灵,女,1953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福库,男,1969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凤灵因与被上诉人梁福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元退回上诉人李凤灵。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