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渠民初字21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与李伟、李曰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李伟,李曰乾,张江,邓友琼,张小华,张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渠民初字21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余林,该行行长。被告李伟,男,生于1981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曰乾,男,生于1954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江,男,生于1981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邓友琼,女,生于1981年6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小华,男,生于1982年1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春梅,女,生于1984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诉被告李伟、李曰乾、张江、邓友琼、张小华、张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群联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仕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