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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96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瀛州支行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96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瀛州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73号。负责人李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季怀松,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瀛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季怀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怀松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2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