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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顺庆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苟银波与杨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银波,杨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顺庆执字第251-1号申请执行人苟银波。被执行人杨建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顺庆民初字第26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苟银波申请执行杨建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并以(2012)顺庆执字第2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L12**号小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苟银波申请解除对川RL12**号小汽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建伟所有的车牌号为川RL12**号小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