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刑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万荣贵盗窃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荣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479号罪犯万荣贵,男,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原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帮别村委会何家组*号。云南省临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荣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3)临中刑执字第7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临狱假字第732号假释建议书,对其提出假释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于2014年10月24日组成合议庭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平、张正达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刑罚执行机关云南省临沧监狱派出干警禹崇超、徐丽娅到庭,陈述提请假释意见和罪犯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记表扬3次,在2013年度的改造中,表现较好获记“特殊表扬”1次,2014年度表现较好获记“特殊表扬”1次,在罪犯分级管理中,评定为“宽管级”。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荣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峰审判��王军人民陪审员 朱朝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