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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商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文峰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峰,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563号原告罗文峰。委托代理人王小卫,江苏盛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晨。原告罗文峰与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君一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峰及委托代理人王小卫、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文峰诉称,2011年,被告承建徐州市鼓楼区空直驻徐部队经济适用房时,租用原告所有的塔吊一台,共计租金为20万元,被告已付15.5万元,尚欠4.5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承包、承建涉案工程,从未授权他人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涉案工程系有人私刻我公司印章进行承包。对此,我公司已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靖江市公安局靖公(刑)立字(2014)1862号《立案决定书》一份、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泰)公(物)鉴(文)字(2014)28号、(2014)33号《鉴定文书》各一份,证明公司印章被私刻伪造,涉案工程相关的“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部”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全部虚假,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文峰的起诉。本案移送靖江市公安局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0元,退还原告罗文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君一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