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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能华非法拘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能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47号罪犯陈能华,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4日作出(2008)渝北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能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9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0月20日以罪犯陈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陈能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能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