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高义广与王榆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义广,王榆枝,党宏泰,高文秀,刘振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444号申请执行人高义广被执行人王榆枝被执行人党宏泰被执行人高文秀被执行人刘振雄本院在执行高义广与王榆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453号民调解书,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民币14万元及利息,执行费271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义广与被执行人王榆枝等已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因剩余部分执行期限未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2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李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