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邻水执字第470号-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2014-470邱川与被执行人曹兴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川,曹兴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邻水执字第470号-1号申请执行人邱川,男,生于1987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城北镇。被执行人曹兴顺,男,生于1963年7月28日,汉族,住邻水县长安乡。申请执行人邱川与被执行人曹兴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曹兴顺未自觉履行本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曹兴顺在邮政银行邻水县支行的存款和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良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