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9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朱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959号原告郭某,男,汉族。被告朱某,男,汉族。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淑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