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XX与石青松、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石青松,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石青松,男,汉族。被告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法定代表人石青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石青松、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XX发出交纳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审理中原告未交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