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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XX与石青松、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石青松,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5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石青松,男,汉族。被告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梁家畈村。法定代表人石青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石青松、宜都市海量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原告XX发出交纳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七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审理中原告未交纳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晶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啸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