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3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小群与池小龙、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群,池小龙,朱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359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群。被执行人池小龙。被执行人朱卫国。原告李小群与被告池小龙、朱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小群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池小龙、朱卫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池小龙、朱卫国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359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