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82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张炳钧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张炳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820-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钧,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经营场所济南市纬六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张炳钧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02.5元,两项合计15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