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刑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罪犯常久磊抢劫、寻衅滋事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久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承刑执字第1159号罪犯常久磊,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以(2011)承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常久磊犯抢劫、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判主刑起于2011年5月6日,2011年9月15日交付上板城监狱执行刑罚,主刑止于2015年11月5日。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4年10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常久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常久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4)5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常久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其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经假释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接受,故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久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马晓新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