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天津瑞泽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玉庆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瑞泽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曹民催字第8号申请人天津瑞泽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组织机构代码69741744-6。法定代表人郭玉庆,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天津瑞泽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2013年9月17日、汇票号10300052-23748328、出票人唐山三友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堡支行、收款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3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瑞泽宇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海明审 判 员 李晶晶代理审判员 崔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