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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杂民初字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龙某诉被告崔某、王某买卖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杂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杂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崔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杂民初字113号原告龙���,男,汉族,现年51岁,系四川省仪陇县人,现住杂多县城。第一被告崔某,男,汉族,现年45岁,系格尔木市人,原住杂多县城。第二被告王某,男,汉族,现年45岁,系格尔木市人,原住杂多县城,属第一被告的负责人。案由:买卖纠纷2014年9月16日本院受理由原告龙某诉被告崔某、王某买卖纠纷一案,因原告以无法找到二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吉 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仁青才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