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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阿滨与张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滨,张铁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张阿滨,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桂琴,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海燕,黑龙江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阿滨与被告张铁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阿滨及委托代理人赵桂琴、被告张铁军及委托代理人王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阿滨诉称:张阿滨与张铁军于2010年合伙购买一台解放牌平头12吨自吊车(车号为黑AM00**),张阿滨与张铁军各占50%的股份,在合伙经营期间,王仁学受伤,2011年3月2日张阿滨与张铁军合伙终止,该车由张铁军收购,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对王仁学赔偿费用,由张阿滨与张铁军共同承担,各负50%。现王仁学赔偿一案已经两审终审,经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张阿滨赔偿王仁学各项损失129,132元,此款已给付完毕,故张阿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铁军给付张阿滨64,516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铁军辩称:张铁军没有参与管理,王仁学受伤不是使用自吊车造成的,张铁军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阿滨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2012阿民一初字第85号判决书一份。意在证明:法院在该判决书中做出判决是被告张阿滨赔偿王仁学损失101,378.76元,被告张阿滨负担诉讼费2,450元。证据二、2012年哈民终字第123号判决书。意在证明:维持原判,上诉费由张阿滨承担,张阿滨对一审判决尽到了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上诉,来争取自己的损失,缩小损失和利益更大化。证据三、协议书一份。意在证明:张阿滨与张铁军解除合伙时对王仁学赔偿一案,双方进行了约定,对王仁学的赔偿双方各承担50%证据四、王仁学受伤一事支出费用的账本复印件一份。意在证明:王仁学一案张阿滨支出的费用情况。证据五、执行裁定、收据一份。意在证明:执行中张阿滨赔偿王仁学129,132元。被告张铁军未提交抗辩证据。经庭审质证,张铁军对张阿滨提交证据一、二、三、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有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由张阿滨自行书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没有张铁军签字确认。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张铁军对张阿滨提交证据一、二、三、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张阿滨提交证据四系张阿滨自行书写的记录,未经张铁军签字确认,不具有合法性,故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张阿滨与张铁军于2010年合伙购买一台解放牌平头12吨自吊车(车号为黑AM00**),张阿滨与张铁军各占50%的股份;2010年10月20日,王仁学受张阿滨雇佣,在雇佣活动中王仁学受伤,2011年3月2日张阿滨与张铁军合伙终止,该车由张铁军收购,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对王仁学赔偿费用,由张阿滨与张铁军共同承担,各负50%;现王仁学赔偿一案已经两审终审,经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张阿滨于2014年8月7日赔偿王仁学各项损失129,132元,此款已给付完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张阿滨与张铁军合伙已经终止,张阿滨与张铁军在散伙时协议了对合伙时的债务承担比例,即对王仁学赔偿费用由张阿滨与张铁军共同承担,各负50%,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张阿滨与张铁军应按照协议履行,张阿滨在偿还合伙债务时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张阿滨请求张铁军按协议承担50%的债务,即64,516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张阿滨64,5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被告张铁军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立波审判员  闻吉旭审判员  魏 蕊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