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眉东执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东执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法定代理人万某甲。被执行人李某某。万某某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拖欠申请执行人万某某抚养费7000元;(2)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万某某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的生活费5200元、教育费288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关于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万某某(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的生活费5200元、教育费288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智新执行员  王朝学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