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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卫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4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雨斌,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卫东,自由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卫东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卫东签订的江夏区汤逊湖山庄凤凰阁2单元2-402、2-302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30123)备案登记予以撤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国济审判员  袁宪华审判员  金国银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传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