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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24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洪刚与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刚,北京振远护卫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2408号原告张洪刚,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强(原告之叔),男,北京银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司机。被告北京振远护卫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义达里23号。法定代表人高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森,男,中心劳资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刚诉被告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成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