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00387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丽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润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张某因打牌认识了被告人徐某,后二人成为朋友。2013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徐某酒后发生性关系。后张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徐某,称如果徐某不给她钱,她就到徐某的单位闹事,破坏徐某的家庭和名誉,以此方式对徐某进行要挟,敲诈勒索其钱财。2013年5月21日至2013年11月25日期间,张某敲诈徐某共计人民币86万元。2014年2月20日,张某采取上述方式向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150万元,徐某于2014年2月26日向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警大队大案侦察中队报案,次日12时30分许,该中队公安人员在桥西区中山体育馆门口将等徐某送钱的张某抓获。案发后,张某家属退还徐某人民币161000元,徐某对张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银行卡交易查询,短信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还款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王丽娜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徐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敲诈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部分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徐某部分损失,徐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人民币150万元的行为,因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主动退赔161000元,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张某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王丽娜关于上述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被告人徐某的人民币699000元,应予退赔。本院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4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敲诈勒索被害人徐某人民币699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代理审判员 刘飞虎人民陪审员 张香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