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道华与马林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华,马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903号原告:刘道华,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马林生,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道华与被告马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道华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马林生所有的、分别坐落于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10单元1幢502室和凤阳县武店镇武灵路8号房屋各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道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马林生所有的、分别坐落于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10单元1幢502室和凤阳县武店镇武灵路8号房屋各一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厚根审 判 员 马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永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