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桂纯与湖北威龙礼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纯,湖北威龙礼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777号原告韩桂纯。被告湖北威龙礼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在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纯与被告湖北威龙礼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纯于2014年10月29日以被告湖北威龙礼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全部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桂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桂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