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李绍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李绍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4391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黔江区解放路595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波,该行职工。被告李绍奎,男,1974年出生,土家族,住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李绍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绍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承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云建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