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三民初字第48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4817号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庆英,该公司总经理。公司住址:三台县北坝镇。被告:王斌,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斌已缴清相关物业费用,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