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4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宝明与许立梅、靳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明,许立梅,靳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494-1号原告:安宝明,居民。被告:许立梅,居民。被告:靳春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宝明与被告许立梅、靳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宝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许立梅、靳春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安微提供银行存款4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许立梅、靳春辉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安微的银行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