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孙法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占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占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孙法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潘永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富立群,主任被执行人马占新,男,农民,住孙吴县红旗乡钟山村。本院在执行孙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占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是此案2013年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2)孙民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