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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曹学礼、盛萍华与王巍、许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礼,盛萍华,王巍,许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曹学礼。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萍华。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委托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成功。被告许煜。委托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礼、盛萍华与被告王巍、许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礼、盛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曹学礼、盛萍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昌莹审 判 员  张文清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