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曹学礼、盛萍华与王巍、许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学礼,盛萍华,王巍,许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896号原告曹学礼。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萍华。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巍。委托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成功。被告许煜。委托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成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学礼、盛萍华与被告王巍、许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学礼、盛萍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曹学礼、盛萍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昌莹审 判 员 张文清人民陪审员 袁德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