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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永汉申请执行刘艳梅、刘晓兰、刘子林、张秀崑、王玉才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汉,刘艳梅、刘晓兰、刘子林、张秀崑、王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248号申请执行人刘永汉。被执行人刘艳梅、刘晓兰、刘子林、张秀崑、王玉才。本院在执行刘永汉申请执行刘艳梅、刘晓兰、刘子林、张秀崑、王玉才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裴庆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