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琪与被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琪,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初字第219号原告张琪,女,汉族,1996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映之(系原告的爷爷),男,汉族,1947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笑云,江苏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号。法定代表人鞠勤,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蒋宜璇,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琪因要求被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认为已无继续诉讼必要,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琪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琪负担。审判长 路 兴审判员 陶伟东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佘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