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56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重庆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658号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双龙湖龙盛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7393-6。法定代表人汪彦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智勇,重庆北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旭梅,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娟,女,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何杰(系被告丈夫),男,汉族,1978年10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重庆市成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国粹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