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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法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英与荣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法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77年7月27日生。被执行人荣亮,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王英申请执行荣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4)澄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2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7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在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荣亮没有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荣亮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包含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调查结果证明被执行人荣亮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荣亮是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2014年4月3日,本院组织对荣亮所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执行听证,听证过程中我院通报了对荣亮的财产调查结果,双方当事人都充分发表了各方的意见,申请方均认可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执行听证结束后本院依法对荣亮采取15天的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荣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4)澄法执字第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时,经本院调查核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云伟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俊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