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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吕学鹏与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鹏,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长沙明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55号原告:吕学鹏,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750号,组织机构代码76330842-5。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董事长。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奥体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450374-6。负责人:王士元,店长。委托代理人:陈秀婷,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沙明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黎托乡川河村,组织机构代码78289096-7。法定代表人:刘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春,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鹏诉被告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上海新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广州高德发发店、长沙明亮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告吕学鹏送达于2014年10月30日16时00分开庭的传票。原告吕学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学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作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吕学鹏负担。审判员 张 励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朗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