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黄月平与彭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平,彭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12号申请执行人黄月平被执行人彭金龙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彭金龙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账户46×××44的存款¥33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 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