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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翔执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赵雪侠与李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雪侠,李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293号申请执行人赵雪侠,女,生于1952年5月6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农民。被执行人李天祥,男,生于1962年6月23日,汉族,住凤翔县彪角镇,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雪侠与李天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赔偿款16194.96元,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协议达成之日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00元,2014年12月底前付5000元,2015年6月底前付清剩余8194.96元。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第一次所付3000元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协议达成之日,被执行人已将3000元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协议执行,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原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