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HENGFU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COLIMITED)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炳南。被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楼。法定代表人陈政立。被执行人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B座21K。法定代表人陈泰泉。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10号洪湖花园A座4楼。法定代表人陈丽珠。被执行人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ENGFUNGINTERNATIONALINVESTMENTCO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411室。法定代表人曾广胜。关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X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述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了(2014)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本案依法应当中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