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长久、梅瑞勤与十堰市军保缘被装经销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久,梅瑞勤,十堰市军保缘被装经销中心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53号原告陈长久。原告梅瑞勤。(系陈长久之妻)被告十堰市军保缘被装经销中心,住所地:十堰市车站路**号钱通商务宾馆*楼。负责人张建华,该中心经理。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长久、梅瑞勤诉被告十堰市军保缘被装经销中心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审理需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杜 蔚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湘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