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裴艳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裴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执字第0050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中央路一段24号。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裴艳清,住绥中县。被执行人裴艳清共欠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约定利息、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艳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决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绥执字第0050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