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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9日,黎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贺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