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716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66年1月19日,黎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被告:贺某,女,生于1977年1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媛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谈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