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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鲁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康戈华与被执行人姜志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106号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戈华,姜志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鲁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康戈华。被执行人姜志宽。关于申请执行人康戈华与被执行人姜志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昭中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志宽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康戈华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鲁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范 涛执行员 : 张 银执行员 :��春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友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