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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二初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新宇、周宇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新宇,周宇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二初字第590-2号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宝代表人周广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新宇,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宇坤,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新宇、周宇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诉讼保全费2,400.00元,由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伊海波代理审判员  丁永胜人民陪审员  许连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