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二初字第59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杜新宇、周宇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新宇,周宇坤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二初字第590-2号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法宝代表人周广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维忠,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新宇,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周宇坤,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杜新宇、周宇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诉讼保全费2,400.00元,由原告抚松县恒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伊海波代理审判员 丁永胜人民陪审员 许连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尤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