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如林与张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林,张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563号原告黄如林,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剑斌,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徐贞,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张建发,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徐德,福建省莆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黄如林诉被告张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建发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07年8月份起至今在贵州省德江县长堡镇三角村经商,且每年依法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暂住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张建发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可以证实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但其提供的由贵州省德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暂住证,可以认定被告张建发自2013年始经常居住地在贵州省德江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建发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