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53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赣民初字第5326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庞某,居民。原告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柏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带小孩再婚至被告家,与被告未有生育子女。从2011年被告一直在外,对家庭不管不问,原告曾二次起诉离婚,之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再次要求离婚。被告庞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称自2011年12月起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2年、2013年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夫妻关系未有缓和。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诉至本院,再次要求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结婚证、户口簿等在案为凭,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共同家庭生活中,双方产生矛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原告曾二次起诉要求离婚,并已分居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庞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庞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静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