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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明刚、折和平与站秀清、白腊军、郑艳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刚,折和平,张秀情,白腊军,郑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50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刚,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执行人折和平,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秀情,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人。被执行人白腊军,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郑艳飞,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张秀情、白腊军、郑艳飞向申请人王明刚、折和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执行费5770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明刚、折和平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秀情、白腊军、郑艳飞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