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仙商初字第9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吴仙平与李卫红、郑成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仙平,李卫红,郑成燕,朱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仙商初字第987-1号原告:吴仙平。委托代理人:朱秋芬,浙江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红。被告:郑成燕。被告:朱文林。我院在审理原告吴仙平与被告李卫红、郑成燕、朱文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仙平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仙平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保全费用1420元,合计为3325元,由原告吴仙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