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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纪鑫强、简泽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澄法刑一初字第36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鑫强,曾用名黄鑫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龙湖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洵、张海亮,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简泽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刑诉(2014)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鑫强、简泽涛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钊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鑫强及其辩护人陈洵、被告人简泽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纪鑫强驾驶粤D6H5**号黑色女庄摩托车乘载被告人简泽涛至本区广益街道“汇景花园”三期住宅区大门附近,将被害人张XX的一辆号牌号码为粤DPG4**的白色大江女庄摩托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560元)盗走。后二被告人将所盗摩托车以800元的价格销赃,各分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2014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纪鑫强驾驶粤D6H5**号黑色女庄摩托车乘载被告人简泽涛至本区广益街道“汇景花园”三期住宅区大门附近,发现被害人黄XX的一辆号牌号码为粤DRT9**白色海陵女庄摩托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970元)停放在该处,即由简泽涛上前推动摩托车,发现该车有上防盗软锁,二被告人用撬锁工具企图撬开车锁,但未能撬开,遂由简泽涛驾车乘载纪鑫强离开现场,途中,巡逻民警发现二被告人形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纪鑫强、简泽涛发现该情况即加大油门逃跑,致碰撞停放在路边的轿车,简泽涛受伤,纪鑫强遂报警,简泽涛被送往医院治疗。综上,被告人纪鑫强、简泽涛均参与盗窃作案二宗,盗窃数额为人民币6530元,其中未遂一宗,盗窃未遂数额为3970元。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纪鑫强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6月11日,被告人简泽涛在医院被公安机关带回审查。上述犯罪,有被告人纪鑫强、简泽涛的供述,被害人张XX、黄XX的陈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纪鑫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纪鑫强有如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1、其第二宗盗窃行为属犯罪中止;2、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3、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纪鑫强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鑫强、简泽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鑫强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泽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鑫强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鑫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简泽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特佳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