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中刑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3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永昌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永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临中刑执字第655号罪犯李永昌,男,白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9日以(2014)临狱减字第631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昌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志鹏 来源: